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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艳军与胡文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军,胡文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748号原告:刘艳军。被告:胡文刚。本院在受理原告刘艳军诉被告胡文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刘艳军负担。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史景阳人民陪审员  马清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