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艳军与胡文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军,胡文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748号原告:刘艳军。被告:胡文刚。本院在受理原告刘艳军诉被告胡文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刘艳军负担。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史景阳人民陪审员 马清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