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执民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与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富浩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富浩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昂昂化纤有限公司,诸暨市中元针织有限公司,侯建夫,蒋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负责人蔡明丽。被执行人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建夫。被执行人浙江富浩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裕浩。被执行人浙江���昂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将聪。被执行人诸暨市中元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建夫。被执行人侯建夫。被执行人蒋荷琴。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与被告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富浩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昂昂化纤有限公司、诸暨市中元针织有限公司、侯建夫、蒋荷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4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归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被告浙江富浩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昂昂化纤有限公司、诸暨市中元针织有限公司、侯建夫、蒋荷琴对被告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各被告均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已轮候查封浙江昂昂化纤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草塔镇莼塘东村,权证号为F000002434号的房产一处,浙江富浩管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阮市镇青山岭村,权证号为F0000104343、F0000104436、F0000104437号,位于阮市镇横阔村,权证号为F0000104344号的房产四处,因上述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根据相关法律,暂无法处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14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海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