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陕西金河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亿华冶金有限公司、陕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河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亿华冶金有限公司,陕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晓华,梁雅玲,史嘉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05-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河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旺座国际城B座26层2601室。法定代表人王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全力,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文博,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亿华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闫十村120号。法定代理人史晓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银达大厦10803号。法定代表人马全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史晓华。被执行人梁雅玲。被执行人史嘉茜。陕西金河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亿华冶金有限公司、陕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晓华、梁雅玲、史嘉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金河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17642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亿华冶金有限公司、陕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晓华、梁雅玲、史嘉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作出(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0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史晓华名下下列车辆:1、桑塔纳牌轿车【车牌号:陕A×××××】;2、思威牌轿车【车牌号:陕A×××××】;3、奥迪牌轿车【车牌号:陕A×××××】;4、奥迪牌轿车【车牌号:陕A×××××】;5、奔驰牌轿车【陕A×××××】;6、金杯牌汽车【陕A×××××】;7、解放牌轿车【车牌号:陕A×××××】。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河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05号执行案件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河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审 判 员 李长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