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民三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春晓与蔡继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晓,蔡继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乐民三初字第737号原告李春晓,潍坊市歌尔电子厂职工,本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徐春蕾,昌乐五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继翔。委托代理人王梦旭,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471号。负责人周建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春晓与被告蔡继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寒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晓的委托代理人徐春蕾、被告蔡继翔的委托代理人王梦旭、被告太平洋保险寒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晓诉称,他与被告蔡继翔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受伤。被告蔡继翔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寒亭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他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0000元。被告蔡继翔辩称,原告所诉事故属实,他的车辆有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的损失。被告太平洋保险寒亭公司辩称,车辆投保属实,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15时许,原告李春晓驾驶二轮助力车,沿潍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泥沟子村十字路口处时,与被告蔡继翔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向西转弯的鲁G×××××号轿车相撞,造成李春晓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昌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蔡继翔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危害作用较大,确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春晓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危害作用较小,确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春晓发生事故后入住昌乐县人民医院治疗1天后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治疗15天,经诊断其伤情为:左膝关节二分髌骨骨折、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脑震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潍坊市昌乐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人数、复查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等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伤残十级;2、院外及二次手术误工时间180天;3、住院期间(包括二次手术)两人护理30天,院外(包括二次手术)一人护理30天;4、二次手术费、复查费、后续治疗费8000元;5、营养费无;6、辅助器费无。被告蔡继翔驾驶的鲁G×××××号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寒亭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自2014年9月20日始至2015年9月19日止。该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原告主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如下:医疗费35118.02元、鉴定费2000元、鉴定检查费143元、复印费128元、误工费24085.80元(180天×133.81元/天)、护理费9766.80元(李玲护理:30天×97.78元/天;陈庆护理:护理60天×113.89元/天)、残疾赔偿金56528元(28264元×20年×10%)、伙食补助费48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200元、车损费946元、评估费100元。被告对伙食补助费480无异议,本院直接予以确认。被告对其他损失均提出异议。另查明,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26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620元/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单据、病历、用药明细、交强险保单复印件等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为证,已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晓与被告蔡继翔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受伤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进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确定被告蔡继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春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已经确认的损失为480元。对于被告有异议的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5118.02元,被告保险公司对其中的150元门诊费有异议,认为该门诊费没有门诊病例,不能证实与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对保险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予以采纳,故医疗费予以认定为34968.02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2000元、检查费143元、复印费128元、评估费100元,上述损失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合理支出,且其提供的证据充分,故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24085.80元,其提交的单位营业执照、停发工资证明、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完税证明能够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三个月日均收入为133.30元而非原告主张的133.81元,另外原告受伤经鉴定构成伤残其误工期限应为自受伤日至评残前一日共134天,故该项损失予以认定为17862.20元(134天×133.3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9766.80元,其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实其主张的护理时间及护理人数,且其提交的护理人员工资表、单位营业执照、停发工资证明等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的护理人员日均收入情况,综上,对护理费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56528元,被告保险公司虽然对伤残等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反驳证据,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实其主张的伤残情况,但原告提交的租房合同及居住证明不足以证实其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对其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不予采纳,原告虽为农村居民,但其收入来源为打工收入,且高于农业耕种收入,故该项损失按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平均值予以认定为38884元[(28264元+10620元)÷2×20年×10%]。对于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8000元,其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实该项费用支出的必要性,故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该次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确实会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故酌情予以认定为1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车损费946元,其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实该项损失情况,故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00元,原告虽未提交相关票据,但考虑到原告受伤住院必然会支出交通费的客观实际,故酌情予以认定为160元。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114438.02元,其中医疗费类损失43448.02元(医疗费34968.02元+伙食补助费48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其他不属于保险赔偿的损失2371元(鉴定费2000元+检查费143元+复印费128元+评估费100元)。因被告蔡继翔驾驶的鲁G×××××号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寒亭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保护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制定的险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寒亭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等人身损害损失及财产损失68619元(114438.02元-医疗费类损失43448.02元-其他损失2371元)。对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以外的损失33448.02元(医疗费类损失43448.02元-交强险赔偿医疗费10000元)、其他不属于保险赔偿的损失2371元,由被告蔡继翔按事故责任承担70%,即25073.31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春晓经济损失78619元;二、被告蔡继翔赔偿原告李春晓经济损失25073.31元;三、驳回原告李春晓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李春晓负担587元,由被告蔡继翔负担28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文丽人民陪审员  刘振江人民陪审员  赵增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