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蒋明君与刘欢、张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135号原告:蒋明君,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大为,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343940。被告:刘欢,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祥祥,男,汉族,1985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明君与被告刘欢、张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明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明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蒋明君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加富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