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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从阳与管晓东、王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晓东,赵从阳,王萍,杨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晓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从阳。原审被告王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系上诉人管晓东之妻。原审被告杨帆,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上诉人管晓东因与被上诉人赵从阳、原审被告王萍、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民初字第0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20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