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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166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马某某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马某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2013年农历2月份,未办理登记,形成同居婚姻关系,同居后,夫妻感情很好,生育一女孩,马某某甲,现1岁零1个月,给被告送彩礼现金5万元,加上其他费用,总共支付各种费用10多万元,还欠3万多元外债。为了尽快还清债务,结婚后,到兰州宏大铝厂打工挣钱,而被告嫌原告家条件差,回娘家后拒不回来,原告曾叫了几次未回来。2014年9月份,被告之父和弟弟,姑父等五人专程来到兰州,将原告叫去后,用暴力强行在写好的“离婚协议书”上捺给手印,被告父亲答应赔偿2万元钱,事后,以原告借过一万元和被告陪嫁金项链价值有一万元为由,推拖不给付,被告拒不回来,夫妻感情破裂,遂酿成纠纷。现要求女孩马某某甲判归原告抚养,被告付给孩子抚养费至18周岁;被告返还彩礼款5万元等。被告马某某某辩称,2013年农历2月份与原告未经登记同居生活,关系不好,生有一女孩马某某甲,现1岁4个月。2014年农历6月份因原告不要我,打电话叫我父亲,被我父亲领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要求安家,我不同意,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偿还借去的一万元钱,孩子判归我抚养,同居前的财产我要哩。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2月份,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未经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后关系一般,生有一女孩马某某甲,现1岁4个月。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关系不睦。2014年农历6月份(斋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又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马某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原告马某某叫被告马某某某回婆家,被告马某某某拒绝。同年农历七月中旬,经被告亲戚调解处理未果,遂酿成纠纷。2015年2月9日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婚姻关系未经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马某某起诉的主要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马某某某答辩所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称原告马某某借款一万元的事实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女孩马某某甲归原告马某某抚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二、被告马某某某同居前的财产作为折抵孩子抚养费归原告马某某使用;三、被告马某某某付给原告马某某生活经济帮助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跃武审判员  陈克云审判员  裴生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海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