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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殷杰抢劫、故意杀人、盗窃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858号罪犯殷杰,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临桂县人,小学文化,原住桂林市。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1996年6月11日作出(1996)桂市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杰犯抢劫、故意杀人、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30日以(1996)桂刑核字第4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6年8月20日交付执行。1998年11月1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5月15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4年8月、2007年11月、2011年2月、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计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殷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殷杰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75.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殷杰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杰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