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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厦门民瑞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兆恒水电有限公司、云南省盈江县芒牙河水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民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兆恒水电有限公司,云南省盈江县芒牙河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民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号闽南大厦*层**单元之一。法定代表人张自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兆恒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号金丰城大厦*座**楼****室。法定代表人徐国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盈江县芒牙河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盈江县盏西镇芒牙河电站宿舍楼。法定代表人陈大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厦门民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兆恒水电有限公司、云南省盈江县芒牙河水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五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书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错误认定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进而以此作为协议管辖的确定依据,错误认定罗湖区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中注明的合同签订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但并未明确深圳市辖区属下的哪个区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的诉讼标的金额为4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本案起诉标的额合计为3486.19万元,不足4000万元,不属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案范围,按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属于区级法院管辖。深圳市辖下的罗湖区、福田区、盐田区、龙岗区等多个行政区域设立基层法院,故诉争协议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广东省深圳市法院为管辖法院,不是唯一的、确定的管辖约定,属无效约定。诉争协议签订地实际为云南省盈江县和昆明市,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一审裁定把两被告的陈述当成裁判依据,免除了其应负的举证责任,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事实上,本案的合同并非在深圳市签订。本案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先后签订了三份《股权转让协议》及一份补充协议等文件,协议文本由被上诉人深圳兆恒公司提供,被上诉人在格式协议上标注协议签订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但这与实际情况不符。事实上,由于本案涉及的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在云南省盈江县,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为云南省工商局,即在昆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为股权转让一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涉及的电站项目所在地与昆明协商有关股权转让事宜,并先后在云南省盈江县和昆明市签订了前述协议。因此,虽然协议上注明签订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但这与实际情况不符。在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况下,应适用法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由本案一审被告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或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昆明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第二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至1亿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0万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合计为3486.19万元,根据前述民诉法与最高院的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的该条规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权利,由于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芒牙河公司在云南,原告为诉讼便利,有权在上述有管辖的两个法院中选择一个法院进行立案诉讼。上诉人选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诉讼管辖法院有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上载明:“本《股权转让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共同签署”。该《股权转让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各方未能通过在协商正式开始后的三十天内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标的额3000余万元,不属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而深圳市有多个市辖行政区,当事人并无证据证明该《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市哪个区签订,故约定管辖无效,应按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云南省盈江县芒牙河水电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卡片》资料信息,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涉及的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变更等相关资料的移交均在位于昆明市的云南省工商局办理,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昆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标的额,原审原告厦门民瑞投资有限公司选择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五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华审 判 员  熊祥富代理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