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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后某某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岷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53年12月1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岷县。被执行人后某某,男,汉族,1971年6月3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岷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73年3月7日生,系后某某妻,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4)岷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后某某自愿于2015年8月12日前,偿还申请人李某某借款2万元;于2016年1月1日前,偿还借款2万元;于2017年1月1日前,偿还借款4万元;于2017年8月1日前,偿还借款2万元,共计偿还本息10万元。其余利息申请人李某某自愿放弃。即日起该借款申请人自愿停止计息。二、如被执行人后某某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有权按原判决申请执行。三、上述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以茶埠镇的西村2社自住房屋(北方5间,东方4间)作担保,如未按期清偿债务,被执行人自愿就该房屋顶清本案债务。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张亚云审判员  曹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大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