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调确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少华、恩施自治州建始安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调确字第00013号申请人张少华。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安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显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元彬(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安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少华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冯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安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少华因工伤保险待遇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5月11日经建始县茅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双方对张少华的煤工尘肺病系工伤无异议;二、双方均同意参照工伤七级的赔偿标准由安琳煤矿给付张少华的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所有工伤待遇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0.00元(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三、双方自达成本协议后均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仲裁和诉讼等与上述纠纷有关的民事权益。本协议为双方解决本次工伤待遇纠纷的最终协议,张少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安琳煤矿进行经济补偿,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生活及生产经营活动;四、双方自本协议产生后,劳动关系解除;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并由茅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公章后产生法律效力。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冯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罗章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