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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五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贺随红、杜曲欣与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随红,杜曲欣,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222号原告贺随红,男,1986年3月26日生。原告杜曲欣,女,2013年8月25日生。被告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代表人杨纪保,组长。原告贺随红、杜曲欣与被告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随红、杜曲欣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随红、杜曲欣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随红、杜曲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贺随红、杜曲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