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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康奇林诉被告顾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奇林,顾元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1391号原告:康奇林,男。(缺席)被告:顾元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奇林诉被告顾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康奇林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奇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寒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