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康奇林诉被告顾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奇林,顾元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1391号原告:康奇林,男。(缺席)被告:顾元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奇林诉被告顾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康奇林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奇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寒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