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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银如与张旭、宋发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如,张旭,宋发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74号原告陈银如,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被告张旭,男,1967年6月14日生,汉族,。被告宋发权,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蒲永涛,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银如与被告张旭、宋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银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宋发权同意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建国审 判 员  杨春林人民陪审员  杜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