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瞿安槽与崇郑、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安槽,崇郑,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066-7号申请执行人:瞿安槽,个体从业者。被执行人:崇郑,天长市民政局干部。被执行人:王勤,天长市五交化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崇郑、王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崇郑、王勤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崇郑、王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崇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崇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9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