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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0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瞿安槽与崇郑、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安槽,崇郑,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066-7号申请执行人:瞿安槽,个体从业者。被执行人:崇郑,天长市民政局干部。被执行人:王勤,天长市五交化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崇郑、王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崇郑、王勤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崇郑、王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崇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崇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9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