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坛村委会诉被告霍青云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桃园办事处西坛村村民委员会,霍青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涿州市桃园办事处西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剑,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辉,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青云,女,住涿州市桃园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桃园办事处西坛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霍青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霍青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市桃园办事处西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霍青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涿州市桃园办事处西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高 娟人民陪审员 闫 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封玥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