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唐卿瑜与郭在富、于洁、窦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卿瑜,郭在富,于洁,窦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唐卿瑜,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郭在富,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1日,住绵阳市安县。被告:于洁,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16日,住绵阳市安县。被告:窦志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4日,住绵阳市游仙区。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原告唐卿瑜诉被告郭在富、于洁、窦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150元,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