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尖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森与黄三元、武丽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黄三元,武丽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李森,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黄三元,农民。身份证号:43062319671204578X、被告武丽君,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与被告黄三元、武丽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森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以放弃全部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森负担。审 判 员  王文忠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人民陪审员  王 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