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苏本玺与菏泽利宝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苏本玺,农民。被执行人菏泽利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郑庄乡冯庄村。本院在执行苏本玺申请执行菏泽利宝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菏泽利宝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曹执字第13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士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兴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