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德莹与徐丽丽、温永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莹,徐丽丽,温永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高德莹,男,汉族。被告徐丽丽,女。被告温永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莹与被告徐丽丽、温永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德莹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丽丽、温永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德莹撤回对被告徐丽丽、温永康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莹撤回对被告徐丽丽、温永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德莹承担。审 判 长 崔 玲审 判 员 王莉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