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蒋喜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喜,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蒋喜,男,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陈勇,男,成年人,汉族,干部,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喜诉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