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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二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新爱、李兰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新爱,李兰恒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235号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89号。法定代表人:赵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新爱。被告:李兰恒。系王新爱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爱、李兰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新爱、李兰恒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92.5元。审判员  宋瑞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娅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