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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何学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东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