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洛民终字第3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原审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3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来蓓蕾,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张某乙,女,汉族。原审被告:张某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应瑞,男,汉族,住址同张某丙。特别授权。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原审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四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莹、被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来蓓蕾、原审被告张某乙,原审被告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应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为107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爱国审 判 员 索如意代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