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632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满城县。被告王某(曾用名王某乙),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大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1993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22日登记结婚,1993年9月29日生男孩王某甲,现已成年。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各异,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逐步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22日登记结婚,1993年9月29日生男孩王某甲,现已成年。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争吵,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七离家出走至今。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户籍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化解之间的隔阂。构建和谐家庭,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互相包容、共同进步。双方应考虑所肩负的责任,慎重对待婚姻。原告起诉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大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滑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