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彭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彭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80号原告曾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曾某乙,女,汉族。系原告母亲。被告彭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秋媚(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