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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韦某甲,居民。被告韦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甲诉被告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尚有部分证据需继续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审判员  韦顶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善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