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姚华与吴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华,吴建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746号原告:姚华,男,生于1986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永福,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建国,男,46岁,土家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姚华与被告吴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云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