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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2015)惠湾法执字第205号严某某与惠州大亚湾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某,惠州大亚湾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严某某,女,1957年11月26日出生,国籍:墨西哥国,护照号码:G02730***,现住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职务:执行董事。关于严某某与惠州大亚湾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湾法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惠州大亚湾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严某某返还定金100000元及利息12093.75元(从2013年5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暂计至2015年5月8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20元(暂计至2015年5月8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严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申请执行费1615.5元,综上总计115979.25元(暂计至2015年5月8日)。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979.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创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