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坤坦与曾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坦,曾焕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杨坤坦,男,195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曾焕荣,男,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杨坤坦与被告曾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慧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坤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焕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急需资金,于2014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每月1.5%计付,按季度支付即每季度9000元,并将自有的址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芙蓉街27号别墅为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后又于2014年8月16日再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每月1.5%计付,按季度支付即每季度4500元,借期一年。上述两笔借款原告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被告,此有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和原告银行转账为凭,经原告催讨,被告均不愿偿还并让原告通过诉讼解决。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20万元自2014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借款10万元自2014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每月1.5%利率计付);如被告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作书面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的身份证,以此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个人基本信息情况;2、借条二份,以此证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万元,被告将自有的址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芙蓉街号27号别墅为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3、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2份,以此证明原告已按照被告的指示支付了全部借款;4、证明条,以此证明被告无还款能力,同意原告提前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3可证明被告共向原告借款30万元,证据4可证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虽未届满,但被告同意原告提前诉讼。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2014年1月22日出具一份借据给原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息1.5%;2014年8月1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从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月利息1.5%。后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有被告签名确认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2014年8月16日出借的10万元约定的还款期限虽未届满,但被告出具书面说明,同意原告提前诉讼。现原告请求被告还款付息,可予支持。原告请求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原告对借据上写明的“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芙蓉街号27号别墅”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还有其他债务,原告只能与其他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受偿,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焕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杨坤坦借款3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20万元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10万元从2014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坤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慧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雅婧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