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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新余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小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小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新余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无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燕燕,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小勇,男,1973年10月19日生。原告新余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小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新余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振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