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常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祁某某。被告常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常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军卫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赤文肖、刘江蕾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月,被告常某某因购买挖掘机资金不足为由��通过祁文娟向其借款2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2年10月向原告偿还了6千元,剩余1.4万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常某某及其妻李某某共同偿还借款1.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常某某未做答辩。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催要借款属实,但其并不知道原告与被告常某某之间借贷关系,其家里也从未买过挖掘机,且被告常某某自2012年8月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祁某某与祁某某系姐妹关系,祁文娟与被告常某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1月,被告常某某因购买挖掘机资金不足,原告祁某某通过祁文娟向原告借款2万元,打有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2年10月向原告偿还了6千元,剩余1.4万元至今未还。原告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4万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告与被告常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清楚,被告常某某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常某某偿还1.4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虽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但原告并未有力证据证明被告常某某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由被告李某某偿还该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祁某某现金1.4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常某某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