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姜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一案中,原告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