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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初字第00421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某某,住宾县。身份证号:×××被告孙某某,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宾县糖坊镇胜利村天生三屯(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名子女。被告于2011年带二女儿离家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李某某,长子李某某均由原告抚养,二女李某某由被告抚养。被告孙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分别是:证据一、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于1993年9月10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二、宾县糖坊镇胜利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11年离家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的事实。证据三,婚生长女李某某、二女李某某、长子李某某的户口复印件三张,证明李某某于1995年9月15日出生,李某某于2002年8月27日出生,李某某于2000年11月22日出生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合议庭在庭审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被告虽未出庭质证,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且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来反驳,因此具有证明力,法庭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名子女,长女李某某于1995年9月15日出生,长子李某某于2002年8月27日出生,二女李某某于2000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于2011年带二女李念月离家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李某某,长子李某某均由原告自行抚养,二女李某某由被告自行抚养。本院认为,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已四年之久。因此可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出走时带二女李某某在身边,故李某某由被告抚养为宜。长女李某某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长子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均应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长女李某某,长子李念祖均由原告自行抚养,二女李某某由被告自行抚养。三、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学印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人民陪审员  张殿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凌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