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何金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098号申请执行人:何金友,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绩溪县龙川基础建设材料有限公司爆破、布孔员,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陶文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金友与被执行人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