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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旭东与骆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旭东,骆鲁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41号原告:黄旭东。委托代理人:盛玉文,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璐,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骆鲁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旭东与被告骆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旭东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旭东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黄旭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