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旭东与骆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旭东,骆鲁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41号原告:黄旭东。委托代理人:盛玉文,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璐,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骆鲁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旭东与被告骆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旭东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旭东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黄旭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