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627号原告:徐某。被告:陈某,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上盘镇达道村1-36号,身份证号码:331082198311208166。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超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