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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法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郑亮球申请执行陈从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亮球,陈从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石法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郑亮球,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从操,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的(2011)石民一(小)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从操限期履行义务,但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陈从操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从操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勖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安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