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二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敬元诉被告靳福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元,靳福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二初字第1976号原告李敬元。委托代理人夏青,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福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元诉被告靳福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元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