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皇民二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敬元诉被告靳福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元,靳福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二初字第1976号原告李敬元。委托代理人夏青,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福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元诉被告靳福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元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