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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石细英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石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9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075-7。负责人张建良,行长。委托代理人兰樟连、涂志文,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细英,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35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细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829元及相关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代理审判员  吴彩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仁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