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地信用社与黄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地信用社,黄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256号原告: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地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灵地镇群英街,机构代码:85578336-2。负责人:巫永朗,该信用社主任。被告:黄火,男,汉族,农民,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地信用社与被告黄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地信用社于2015年5月11日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地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地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应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