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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华芳、张荣会诉王有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芳,张荣会,王有才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910号原告张华芳,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原告张荣会,女,194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王有才,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芳、张荣会诉被告王有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芳、张荣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芳、张荣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华芳、张荣会承担。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蒲云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