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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和金明与和小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金明,和小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60号原告和金明,男,住焦作新区。委托代理人陈必琪,焦作新区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和小虎,男,住焦作新区。委托代理人薛山林,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金明与被告和小虎相邻关系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和金明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屈继霞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芳芳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