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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宋某某,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委托代理人张广民,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灵沼乡。法定代表人张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满族,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住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陈家庄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