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侯永超与上蔡县华陂镇蚂蚱王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超,上蔡县华陂镇蚂蚱王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85号原告侯永超,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1日,农民。被告上蔡县华陂镇蚂蚱王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侯战超,系该村委会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永超诉被告上蔡县华陂镇蚂蚱王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请求被告履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诉争的标的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尚在审理之中,本案需以另一案对合同效力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人民陪审员 石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