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金锋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佛山桂城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锋,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佛山桂城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309-1号原告:江金锋,男,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层楼。法定代表人GregoryStephenForan。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佛山桂城分店,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5号地下第一层。法定代表人:刘喜明。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江金锋与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佛山桂城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4月22日,本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令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内向本院指定账户预缴案件受理费25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截至2015年5月12日,原告仍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该费的申请,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金锋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