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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吕某与崔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生于1989年7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镇,村民。被执行人崔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镇,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某某履行了13000元,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自愿放弃案件标的2050元及欠款相应利息,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