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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明飞与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飞,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车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0155号原告:李明飞,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孙经龙,职务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铮,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李明飞诉被告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车库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京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彦艳、人民陪审员张玮瑛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明飞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王彦艳人民陪审员  张玮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