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徐某,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刘某,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绪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