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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51号原告:陈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